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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可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补偿。2018年市区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如下: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30%-40%的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实时救助人员的大病保险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赔偿范围是造成一般伤害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是工伤。所谓工伤,包括两类伤害:一为因特定的工伤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也称狭义上的工伤;二为职业病。《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l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l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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