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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已于2007年11月经《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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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但劳动合同的鉴证不是必须的,是否鉴证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建议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
本案合同是有效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办理,但是不影响你已经履行多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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