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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造的主体是谁

2022-03-20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称改造申请人)必须提出相关设计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构安全审批: (一)在墙体上开门、开窗、开洞口,拆改墙体; (二)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三)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降低室内地面; (四)在楼面上开设洞口或扩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的; (七)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改造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随意拆除房屋承重墙的后果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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