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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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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追加被告的期限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在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对之后提交的依法案件进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参加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进行审批,如果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如果申请理由成立,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参加诉讼。
答复:《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与被害人有关系的人”虽然不是被害人,如果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则视为被害人告诉,其法律后果同于被害人告诉。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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