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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许可。但是法院根据职权追加的被告不应该受到限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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