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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法律对追加被告的期限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在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对之后提交的依法案件进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参加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进行审批,如果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如果申请理由成立,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参加诉讼。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许可。但是法院根据职权追加的被告不应该受到限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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