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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辞退; 2、严重违纪员工的辞退;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4、违法兼职员工的辞退; 5、欺诈...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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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的主要情况是: 一、劳动者未受劳动保护的; 二、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 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保; 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 五、合同无效等。
企业解雇员工的情形有很多,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裁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关系。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0、41、44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只有第40条规定了代通知金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了第4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其他的条款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第44条是对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规定,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更没有法律规定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解雇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时,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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