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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合同不可以拒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
没签合同不能作为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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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不能作为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未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签订物业合同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实际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实际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者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的,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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