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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和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物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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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问题是您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而物业费的问题是你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尽管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隶属同一单位,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您的房子质量问题很严重,已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那么您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您的损失。如果质量问题不是特别严重,那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开发商拒绝维修或故意拖延,您可以自己维修,并保留好维修单据,然后要求开发商支付维修费用。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受损,应由开发商负责,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可要求物业与开发商联系,协调处理。开发商无论如何,业主或物业都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如果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赔偿业主的损失。过了保修期,业主自行负责,或者施工单位有偿维修。 4、业主不能因此事而拖欠物业费。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支付物业费。
答:这个问题应分两种情况。 如果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没有利益关系,我们不能以房屋存在问题作为理由拒交物业费。房屋有问题,只能找开发商。 如果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关联企业,比如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或者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将优惠、免收物业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这样我们就有理由相信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一家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达到“债务抵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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