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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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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按照约定执行的。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风险。如果需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将从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约未收取,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未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约时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因为你签订合同时,忽略了自己的风险,导致约定不明,从常规理解上看,似乎应该由你承担,但总是有突破口的。对你有利的两点:1、就是“政策”二字的约定不明,政策上应该由你承担的费用并不一定是法律上要求你承担的费用。这句话隐藏的意思就是,政策上应由你承担的费用由你承担,但法律上应承担的费用应依法律的规定确定由谁承担2、法官会考虑到交易习惯,营业税由出卖人承担。所以,胜诉的把握。要是都像他们那样认为,还要我们来干嘛,你的利益有怎么保障呢?
在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因为下雨、失火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的情况。据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中,若无其他规定或约定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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