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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涉嫌犯罪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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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目前,我国对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意见》。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三次以上赃物,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销赃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正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个罪名中比较需要注意的是“明知”的界定,包括明知的内容和明知的程度,被告人在接受赃物时的主观状态如何,是否对于所受的物品是赃物有清晰的认识,这是界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你的朋友在大街上低价买了手机,由于本案中并没有告知手机买受价格与手机原价值之间的悬殊程度,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对手机属于赃物有所认识。但是,根据交易的地点、交易的价格以及其他的合理的经验推知,如果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手机来源犯罪,则应当推定“明知”。至于会承担何种处罚需要经过具体的案件进行判断分析。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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