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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隐瞒、隐瞒...
销赃涉嫌犯罪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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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的整体情况酌情确定。其中,所涉及的金额属于考虑罚款金额的标准之一。刑法规定的罚款原则:第五十二条罚款的处罚金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第五十三条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强制支付。不能全部支付罚款的,人民法院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回。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原因确实难以支付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推迟支付,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全国现阶段无统一立案标准,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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