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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了解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条例,可以看看: 《暂行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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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方交。【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商业开发建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区劳动保障、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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