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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022-04-10
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已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 (一)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 二)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 (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 (五)专业承包三级、劳务承包企业:10万元。 注册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且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注册、临时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按所承接的工程总造价的3%以上5%以下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另行规定。 未注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在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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