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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他想了解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条例,可以看看: 《暂行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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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工程公司按规定存入。建设部门在支付工程价格时,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单独开设合同建设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家企业账户,转入资金转入已支付工程款。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们帮你要回工资,可保存号码,有问题随时联系,给您一个更专业更全面的解答。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01 鲁劳社函[2004]15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3〕160号)精神,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三、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各环节的工作。 五、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在工资发放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农民工人数、工资项目、标准,发放标准、发放总额。 六、农民工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在政治待遇、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工管理等方面要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对涉及农民工的违法案件和争议案件,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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