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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了解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条例,可以看看: 《暂行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
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已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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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商业开发建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区劳动保障、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们帮你要回工资,可保存号码,有问题随时联系,给您一个更专业更全面的解答。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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