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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缴费规定: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
须提供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目前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购房者如果决定2015年买房,那么从2010年起,需连续在北京缴纳社保或每月纳税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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