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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
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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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相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解公众。(4)与表明实施控制,给予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但许可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6)具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格或其他不良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除了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外。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其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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