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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驰名商标使用

2022-08-09
为消除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意。 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于1993年、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较常见等。 时隔12年,《商标法》的这次修改总结了此前实施经验,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从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 为了遏制商标侵权,加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此次修法也做出几处修改。如,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等。 关于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商标法》大大提高了法定侵权赔偿数额,相关条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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