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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
申请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商标局公告之前,该注册商标尚未取得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使用。因此,侵犯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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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而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则更在禁止之列。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相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解公众。(4)与表明实施控制,给予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但许可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6)具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格或其他不良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除了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外。
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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