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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

2021-10-27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相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解公众。(4)与表明实施控制,给予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但许可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6)具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格或其他不良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除了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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