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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同时还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提问者评价
一、女职工哺乳期,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应适当延长,哺乳期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必须到婴儿满一岁为止。二、婴儿满一岁时,县(区)以上医疗和保健机构被诊断为体弱,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使用者请哺乳假,是否允许使用者批准。女职工哺乳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60%以上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年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育儿期间,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时,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工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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