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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工伤康复费用,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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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对于超过七十周岁仍然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为限确认其剩余计赔年限。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但对于费用计算的年限如何确定,并未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 二、实践中,做法一: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因残疾导致的损失,应当运用与残疾赔偿金同样的方法计算,即计算20年。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师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工伤康复费用,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同时要求。目前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实务中的处理方法为依据配制机构意见要求一次性赔偿或当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要求赔偿。二、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所以在法律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三、伤者在住院期间是由其母亲照顾护理的,则可以要求住院护理期间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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