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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招聘。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表的《关于维持乙型肝炎表面抗...
乙型肝炎不是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法律原因。非法解雇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过失解雇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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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三、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单位是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员工由乙肝,单位也不得以此辞退员工,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是一定要辞退乙肝的患者,单位违法辞退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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