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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绿化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具体约定处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及外墙防渗漏为5年;供暖和供冷系统有两个供暖期和供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资金。 保修期满,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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