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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在解除方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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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相关的劳动关系均应适用本法。确立劳动关系后即使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相关的保障性条款作出了规定。如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都对劳动者的权益作了保障,用人单位未执行的将被劳动部门进行处罚。
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本人在此单位工作己超10年,《劳动法》中不是说可视为原合同的延续吗? 2、“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这名话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是由谁决定?有何条件成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单单是在此单位连续工作己超10年就可以吗? 3、看来想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只有一个条件--------必须是单位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了?!若与单位提出诉讼,我是必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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