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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有权利要求你所分得的财产,拆迁补偿中一部分是对被拆迁人员的安置,你们以人数进行的住房面积的赔偿是给每个人的,你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
一、房子是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此房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你们协商不成,此房应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你们婚内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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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本人的户口没在上海,又没在上海工作,不配合他签委托书的话,他只能到你户口所在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离婚,对方都已提出卖房产离婚,也没给你留余地,同时由于两地分居,你手上很可能没有对方有外遇的证据,你可以等着他回来起诉,你的局面和处境可能更主动一些,也就是说你可以在财产分割方面尽可能的争取多分或补偿,如能协商保住房产当然最好,以上仅凭个人建议,请作参考。
你好,你先考虑下你们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2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要是不存在,则看你丈夫的经常居住地在哪里,要是也是上海的话则只能是上海.相关法条我给你附上,你可以自己看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你丈夫与其父母三人共有的性质,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约定产权份额,视为各自享有房产的1/3,在其父母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你名字的前提下,你丈夫的书面约定视为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你共同享有,意思是你和你丈夫共同享有该房屋的1/3产权。如果今后离婚,你有权主张1/6的房产价值(包括增值部分)。 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则转化为你们四人共同享有,在没有份额的特别约定下,你享有的份额应为1/4。 至于你丈夫的约定,如果进行公证,日后的证据效力会增强很多,当然不经过公证,这份约定既然是你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你可以享有该房屋1/6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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