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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有办法退回定金的。如果签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会增加退还的难度,但也有办法退回定金。 但这需要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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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如果是定金的话是不能退回的。因为: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而如果是订金的话就不一样了,“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所以要看下上面写的定金还是订金。还有一种情况是跟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愿意把定金退给而不追究责任,如果真打算要去协商的话,最好有理由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若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你不想要这个房屋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
定金不会退回。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1%。定金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扩展资料:案例:非沪籍买家签完合同才发现限购已付21万定金不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房地产新政于2116年3月25日起实施。对于在这个节骨眼上买房的人来说因为新政直接牵涉自身利益本该对其内容格外关注审慎核查但就有一位“糊涂”买家在没弄清楚自己是否为限购对象的情况下与房屋卖家及中介公司仓促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最后因限购致合同无法履行。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该起由限购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认定限购新政实施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限购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2116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沪籍人士吴欣与张磊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欣以265万元价格购买张磊名下一处房屋。之后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吴欣向张磊支付2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该定金由卖方没收。 协议签署后吴欣前往社保局查询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沪籍人口满足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导致双方房屋买卖中断。吴欣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磊返还21万元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吴欣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决张磊返还定金21万元。张磊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吴欣表示自己首次购房对限购新政出台后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不确定;另外她曾与张磊商议在签订网约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即网签合同可以签订万一审核不通过要求张磊返还定金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欣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张磊签约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吴欣关于其系首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张磊返还定金21万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吴欣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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