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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擅自实施征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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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房屋征收业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取消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人员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业资格,并组织重新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房屋征收业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取消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人员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业资格,并组织重新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除租赁住宅时,租赁人可以获得临时配置补偿、搬迁补偿等费用,租赁人可以与租赁人协商处理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不能协商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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