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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擅自实施征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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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养老机构的许可、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养老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的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滥用职权,是指有特定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权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行为。第二,玩忽职守,是指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马虎草率,不负责任或推诿扯皮,放弃工作等。第三,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亲友私情或某种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的行为。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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