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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擅自转让或者变...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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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除租赁住宅时,租赁人可以获得临时配置补偿、搬迁补偿等费用,租赁人可以与租赁人协商处理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不能协商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擅自实施征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拒不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一)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资料,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核实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核实证明;(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责成其派出机构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四)认定处理意见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并且没有投诉或者举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当事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调查核实结果。当事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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