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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单位加班单位知情 在单位加班,更符合工作场所的认定,而单位知情的情况通常是由单位支配、安排、要求的加班,或者是员工申请加班,单位批复同...
根本不合理,只要不在工作时间的,一分钟都算加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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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加班的举证责任是公司还是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工资的话,应当先要举证证明其有加班事实。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有加班事实,法院就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的请求了。怎样判断是否存在加班行为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某段时间内确实有超时工作的事实,公司也需确认提供的证据。对于部分时段超时工作的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公司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经过劳动局审核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批复。且该批复也已经经过公示,当事人是完全知晓。同时,公司对该节事实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根据不同的工时制,有不同的计算加班费方法: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注意事项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总会有个误区,认为员工的加班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而是要求劳动者先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能力上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平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收集必要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平时应当注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让他们有合理、充足的时间休息。同时也要加强考勤管理,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参考资料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加班的举证责任是公司还是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工资的话,应当先要举证证明其有加班事实。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有加班事实,法院就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的请求了。怎样判断是否存在加班行为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某段时间内确实有超时工作的事实,公司也需确认提供的证据。对于部分时段超时工作的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公司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经过劳动局审核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批复。且该批复也已经经过公示,当事人是完全知晓。同时,公司对该节事实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根据不同的工时制,有不同的计算加班费方法: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注意事项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总会有个误区,认为员工的加班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而是要求劳动者先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能力上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平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收集必要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平时应当注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让他们有合理、充足的时间休息。同时也要加强考勤管理,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参考资料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算的,私活不属于公司的工作范围,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主要原则之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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