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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规中关于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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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是否会被扣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因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交警可以扣留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到场,并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可以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根本不允许收取所谓的停车费。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于交警队的正常执法费用,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违章后,应当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
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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