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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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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规中关于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扣留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因为交通事故等原因而被扣留,那么车主就不需要交扣留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不得使用或者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第三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转移或者处置。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在提前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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