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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查封债务人房产后,首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2:拍卖公司接到法院委托后,依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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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拍卖程序: 1、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评估报告,法院应该5日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果有异议,可以收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拍卖公告,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5、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具体法院查封厂房拍卖流程规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如果因为法院所查封的财产,而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的。那么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或者部分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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