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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将户口落户到天津的亲属家中,则仍然是天津户口。离婚迁移居民因离婚需从原配偶户内移出,落户亲属家中的,由落户地房主和户主陪同落户人亲自办理,不受理委托代办。经协议或判决抚养的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提交:1、落户地房主、户主填写的《非房屋所有人落户申请表》;2、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无正式《房本》或《购房合同》的提交房屋产权部门、售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落户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填写的《居民落户证明信》;4、房主、户主及落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被投靠人及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6、离婚证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7、落户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8、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户口迁往天津的条件如下 进入市外。 外口农业人口和市农业人口初婚应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验证资料 (一)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村、乡(镇)证明; (五)向避难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市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检查证明书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岁以上的人口交本人正面无冠一寸光纸黑白头照片2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避难儿童应向儿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验证资料: (一)入户申请书;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行的户籍证明书 (三)入户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原从我市统一下乡的知青及天津知青配偶,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知青夫妇双方无工作年龄在50周岁以上,投靠在津子女或虽无子女但在津拥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同时可以随迁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丧偶、未婚有子女等情形)或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子女户口。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能证明天津籍知青身份的原始迁出记录或《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报表》;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结婚证;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6、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的;7、被投靠人如果是外地迁津落户的,需在材料中附准迁证或迁移证;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2、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3、审定:同审核。4、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证件样例户口簿(样例)身份证(样例)结婚证(样例)房产证(样例)书面申请(样例)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请表(样例)知青子女回津表(样例)迁移证(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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