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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已经实施12年的供热价格将进行调整。根据西安市上报省政府的供热价格方案,从今年的采暖季开始,西安四大集中...
,市物价局正式向社会公布最终确定的燃煤供热价格。调整后的四类热价平均上涨金额1.95元,平均涨幅53.75%。四类价格分别为: 一类: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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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找装修公司协商,要注意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描述所出问题,对赔偿结果要求合理,这样问题容易解决。 其次,消费者可以找有关部门。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出现家装纠纷以后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进行情况调查和调解。 再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聘请专业律师,然后向法院提交诉状,经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成功当事双方签署调解书,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否则,法庭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调查,根据调查报告做出最后的判决。在发生纠纷以后要把握好心态。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也是由于消费者要求赔偿过高,提出了不合理或者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基本上关于装修不合格消费者如何维权,望采纳。
文号:青价格〔2004〕256号日期:2004-10-29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区物价局、城市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是1996年确定的。几年来,由于原材物料价格提高和人工费用等增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原料煤价格大幅度上涨,使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度提高,严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发展和满足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参照外地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简化用热户分类,将“居民类”用热户和“公寓类”用热户合并为“居民类”用热户,将“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用热户与“工商企业类”用热户合并为“其他类”用热户。采暖期由现行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我市市内四区居民类用热户冬季采暖用热价格由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调整为24元(含室内设施维修费0.75元);其他类用热户按面积计费的调整为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按流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吉焦49元(详见附件一)。市内四区各集中供热企业对外供应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统一调整为,按流量计费的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9元。青岛发电厂对外供给青岛金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热源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蒸汽67元调整为78.50元。同时确定转供单位集中供热结算价格,按流量计费的为每吨蒸汽11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5元。调整后的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采暖用热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2004-2005年采暖期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详见附件二)。调整后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实地测量中对阳台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原设计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有隔墙(隔断)间隔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隔墙(隔断)拆除后与房间等连为一体的阳台,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二)厨房按其使用面积全价计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的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仍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费。(三)对托幼园所和养老院等福利性机构的供热,按调整后的“居民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三、职工住宅采暖费补助问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采暖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文)规定执行;市内四区和企业可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四、为减轻煤炭价格等上涨对低保和特困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政府决定给予市内四区低保中A类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50元,B、C类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00元。五、搞好宣传,加强监管。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并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进行查处。六、现行有关集中供热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七、各区、市可参照调整后的上述集中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执行。附件:2、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附件一: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计费方式及用热户类别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后价格调价幅度按面积计费居民类用热户(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4 20%其他类用热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4 13.4%按表计费按流量计费(元/吨蒸汽)转供类单位 113-其他类用热户 123 8.3%按热量计费(元/吉焦)转供类单位 45-其他类用热户 49 8.7%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根据计量方式,分别按表计费中规定的其他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注:居民类供热价格中含0.75元的室内设施维修费。附件二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单位:元/平方米时间段 2004.11.16—2004.12.31 2005.1.1—2005.4.5调整后分类调整前分类天数供热价格折算计费标准天数供热价格折算计费标准居民类用热户(按使用面积计费)居民类(按使用面积计费) 46 20.00 7.02 95 24.00 16.17公寓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19.84 97其他类用热户(按建筑面积计费)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20.70 7.27 95 24.00 16.17工商企业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21.62 7.59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单位可能与您在供热不合格天数上存在分歧,所以才退给您1000元。 如果测温单位始终未测得供热合格的话,供热单位应全部退还供热费,所以您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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