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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供热温度不达标,用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室内供热温度不合格

2022-05-06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单位可能与您在供热不合格天数上存在分歧,所以才退给您1000元。 如果测温单位始终未测得供热合格的话,供热单位应全部退还供热费,所以您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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