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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买卖关系中经常提到定金,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定金也常用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中,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担保作用。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听证会前,书记员应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者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报告主持人的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等。 (5)当事人根据调查方公布的事实和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辩护。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辩论。 (7)其他听证参与者(第三人、证人等)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的最终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核和检查程序,应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因此,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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