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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规则的适用范围

2021-10-29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听证会前,书记员应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者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报告主持人的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等。 (5)当事人根据调查方公布的事实和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辩护。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辩论。 (7)其他听证参与者(第三人、证人等)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的最终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核和检查程序,应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因此,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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