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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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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听证会前,书记员应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者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的纪律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的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 (5)当事人对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和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辩护;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人的主持下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与者(第三人、证人等)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的最终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计划的重大行政处罚,如大额罚款;没收大量违法所得。听证程序是当事人先申请;然后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然后相关人员在听证会上进行辩护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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