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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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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冒品牌货要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责任: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第4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使生产者对产品经过检验的日期,等于是产品的出厂日。标明生产日期时,必须计日。 安全使用期,包括质量、保鲜期、保存期等,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长短。对有些产品,比如食品,安全使用期也称为保质期。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现有特征和特性的时间界限。 对于有些产品,产品的失效日期就是保存期,失效日期的标注必须具体到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是否需要承担就要看你的行为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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