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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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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第4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使生产者对产品经过检验的日期,等于是产品的出厂日。标明生产日期时,必须计日。 安全使用期,包括质量、保鲜期、保存期等,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长短。对有些产品,比如食品,安全使用期也称为保质期。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现有特征和特性的时间界限。 对于有些产品,产品的失效日期就是保存期,失效日期的标注必须具体到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其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并且应该熟知所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没有将临到期食品放置于临到期食品专柜,也没有将过期食品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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