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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8-201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集美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0元)。 2、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为每人每小时6.8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小时5.9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元)元。
厦门市2018-201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集美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0元)。 2、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为每人每小时6.8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小时5.9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元)元。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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