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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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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判决公司解散属于司法强制解散,是指公司经营存在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存在僵局; 因此,当公司机构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陷入无法正常运行时,法院将根据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公司解散后如下处理: 一、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注销登记。清算组完成工作后,将股东大会及相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四、公告终止公司。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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