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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可能,你将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电子文档给律师看一下;如果是甲供料他们就是违约方。 二、我国民诉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
不能,但如果你抵给人家的房子没有过户,或者在法院查封后处分另一处住房,就不能算是生活必需的住房了。如果你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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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以登记过户为准。 二、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等于房屋就算你的了。 三、如果法院没有用裁定书限制房交所对争议房屋进行买卖,卖房方将房屋转让第三方,并依法进行了登记的话,仍然应当保护第三方利益。 四、如果卖房方把房子卖了,并依法进行了登记的话,你可以追究卖房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法院已经判决且拍卖,虽然房产没有过户,但买受人可以主张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法院无法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则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一套生活用住房,则法院只能是查封其房屋档案,使其不能进行交易,但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进行拍卖,更别说是过户给你了。至于说到判刑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通过刑事程序处理,而不是执行法官或法院直接判决被执行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法官所说的无权判刑的话。你可以申请法院对其个人存款情况进行调查的。首先到当地公安机关调取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然后到各大银行的设区的市的市级银行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时候去扣划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则法院会中止执行程序,等其右履行能力后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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