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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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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的来说,“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大突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可以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避免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复,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仲裁有一裁终局原则。其中有许多可以仲裁,例如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就不同的,商事仲裁是依据《仲裁法》的,一裁终局。劳动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是可以再到法院起尝筏佰禾脂鼓拌态饱卡诉。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其余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以下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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