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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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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只有三款。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经甲﹑乙双方协商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工作的; 3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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