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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的法规能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首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复写件与复印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它是否属于原件法律却无明文界定。这三份复写件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形成,每一份复写件都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都是初始发生的。故,复写件不管有几份都应当是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被告称自己偿还借款后从原告手中取回了原件,此说与人之普通常识相悖,就一般而言,复写目的在于避免多次书写的麻烦,复写快捷便利,一次书写即可人手一份。原始件仅能由其中一人持有,其他人持有的只能是复写件。当初原告未拿借据原件,原件只可能在被告手中,别无他果。庭审中,被告不同意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也认可复写件上的签名与本人笔迹相同,所以法院认定三份复写借据为有效证据,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偿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依法驳回。
写借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理由是,复写件属于书证,即它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复写件虽然可以有多份,但它是使用复写纸一次书写形成,一旦书写(复写)完成,此书证数量即固定,不可再生。而复印件虽然也可以作为书证使用,但它完全不同于复写件,复印件是对文件原体的复制,它可以被反复多次制作。所以,复写与复印有根本的区别,复写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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