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无论是上海本地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在劳动合同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提问本身含有地域歧视,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2.上海户籍职工经常旷工,且无法提交怀孕证明,况且怀孕并不构成长期请假之法定理由,可以依据公司制度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外地户籍职工即便怀孕如果不能正常工作,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鉴于刚上班一个月,可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受产前检查假期。在规定范围内,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具体规定如下:怀孕第一至六个月,每月可享受怀孕确认和健康培训的一天假期;怀孕第六至七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6人已浏览
4,203人已浏览
1,011人已浏览
3,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