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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是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强制调整债务人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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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整失败,只能破产清算,至于持有的股权会被作为破产财产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破产还债。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破产重整一般有以下条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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