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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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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应当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给职工的补偿;(2)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破产重整的,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很大的影响,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证券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2)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3)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4)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5)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者; (6)违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者; (7)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8)经依前条规定对其上市证券限制或变更交易方式后,仍未能改善其情况的; (9)债券偿还期满应为终止上市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上市证券认为应停牌或下市的,可报请主管机关办理。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 (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5)关于重整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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